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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极轻】高某走私普通货物,涉案金额达37万元,最终仅获刑九个半月

来源:南方刑事辩护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12-09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

  在走私犯罪中,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认定对最终的量刑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本案中辩护人紧紧抓住刑法对单位走私犯罪构成特征,通过组织和阐释现有证据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自首行为得到认定,使得虽然涉案百万之巨的走私仍得以轻判。

 

  公诉机关指控在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陈某与高某以虚报品名和明显低于货物真实成交价的申报价格向海关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进口一批化工用品,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近28万元。

 

  丁一元律师以单位犯罪为切入点,同时指出高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认定陈某、高某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不当,予以纠正。判决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半月。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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