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成功辩护】胆大妄为,贩卖毒品逾五斤;有效辩护,法院轻判十五年

来源:南方刑事一元说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5-12-31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导读:庭审中两主犯突然翻供,拒绝认罪。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张文明、段长明律师在法庭中随机应变,及时作出了维持认罪事实、改变罪名定性之辩护。佛山中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轻判贩卖高纯度冰 毒逾5斤的被告人吴某弟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该案取得了被告人、被告人亲属、辩护人“三满意”的辩护效果。
运输毒品被抓,警方列为“一号主犯”
2014年,陈某水、范某玲在佛山南海区从事毒品买卖交易,陈某水与范某玲亦是男女朋友关系,吴某弟系范某玲的朋友。2014年中,吴某弟有一次在广州玩棋牌时认识了毒贩方某。2014年9月, 陈某水的工仔施某伟接受陈某水的指示将毒品贩卖给谢某娟时被当场抓获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施某伟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初,范某玲指示吴某弟向方某购买了两套“猪肉”(冰 毒),价格40000元。2014年12月17日,范某玲再次指示吴某弟以人民币63000元的价格向方某购买三套“猪肉”(冰 毒),毒品重量为2503.98克。由于施某伟2014年9月即供认出陈某水系其贩卖毒品的老板引起了公安机关的监控,吴某弟在驾驶小汽车将本次的毒品从广州运至佛山交给范某玲、陈某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分别在三人身上、吴某弟车上、陈某水和范某玲住处查获毒品达4千克,上述毒品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70%。警方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佛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警方出具了起诉意见书中,将运输毒品的吴某弟列为贩卖毒品的“一号主犯”。犯罪嫌疑人面临重刑甚至杀头危险,亲属非常着急。
“预辩”成效明显,检方变为“三号从犯”
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吴某弟家属慕名委托张文明律师为吴某弟进行辩护,由于案情复杂,阅卷、辩护工作量巨大,后经协商增加段长明律师为吴某弟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及时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将全案十多个案卷装订后进行了多次反复阅读和分析研究。再此基础上,向检方提出吴某弟为贩卖毒品从犯的法律意见。检方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将警方排为“一号主犯”的吴某弟变更为“三号从犯”,庭审前、审查起诉阶段的“预先辩护”首战告捷。
提出“排非”程序,剑指控方证据硬伤
经多次阅卷及会见被告,辩护人发现警方办理此案的诸多法律硬伤:一是非法超期羁押,同案三被告均有未及时送看守所非法羁押的情况,少则3天,多达20天。在非法羁押期间形成的讯问笔录因违反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三是立案程序严重违规倒签;四是毒品缴获、运输、保存、出库鉴定、抽样分析程序不严谨等等。对此证据硬伤,辩护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尽管“排非“申请未被法庭采纳,但大胆质疑控方证据硬伤的行为,成功使得法官相信控方证据存在瘕疵而不敢重判。
庭审随机应变,维持认罪改变定性
庭审前,辩护律师团队再次开会分析研究案情,认为吴某弟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系从犯,确定了进行“罪轻”辩护的辩护策略。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庭审中两主犯突然翻供,拒绝认罪。针对这一情况,辩护律师随机应变,及时作出了维持认罪事实,改变罪名定性之辩护。提出同案犯、即买卖毒品的“下家”不承认购买毒品,买卖毒品的“上家”警方未予查清,作为中间人的吴某弟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吴某弟供述稳定一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构成犯罪的性质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非检方指控的贩卖毒品犯罪。庭审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控辩双方斗智斗勇的心理较量,这一随机变化,尽管未能最终改变罪名,但其实也为法院轻判吴某弟作了一定的铺垫。
2015年12月10日,佛山市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从犯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吴某弟构成贩卖毒品罪十五年,而同案陈某水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范某玲判处无期徒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半年前法院判例对非法持有毒品不足1千克的量刑都是无期徒刑,足见本案辩护的难度。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整理)

上一篇:刑事部律师谈司法实务中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

下一篇:【无罪】荆爱国被控运输毒品案(侦查人员做局构陷、二审发回重审)

相关文章: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各类毒品犯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广州毒品犯罪案件刑事律师:低纯度毒品的数量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
广州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构成什么罪名?
广州贩卖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购毒者和代收者接收物流邮寄毒品构成什么罪名?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