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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解读行贿罪立案与量刑标准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金鑫  时间:2016-02-26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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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行贿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实务中,行贿罪的辩护往往会遇到各式挑战,因此笔者将详细解读“行贿罪”的实务问题。

    

(一)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2000年12月)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1)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A.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B.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B.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D.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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