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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最高检发布,律师办理经侦案件用得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8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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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经侦案件  职务侵占  受贿犯罪  广州刑事辩护 经侦犯罪 

          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共6个部分18条。

《意见》指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加强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延伸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

 

严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企业财产犯罪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依法严惩金融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金融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

《意见》还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惩治各种经济犯罪,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信心,激发资本参与热情。

  

依法严惩向非公企业索贿受贿犯罪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招商引资、金融贷款和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

  

对使用刑事手段插手非公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加强监督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将把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件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点。 

《意见》强调,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区分“七个界限”严防办案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将严格区分“七个界限”,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发生。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注意严格区分“七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意见》还指出,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检察机关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涉及非公企业的失实举报检察机关将及时澄清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对于经查证失实的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将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要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要坚持“四个并重”,即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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