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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高检:对企业管理者慎用逮捕等刑事措施(人大常委要求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来源:部分摘选自南方都市报以及新华网、京华时报   作者:刑辩律师  时间:2016-11-16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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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科技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1月5日表示,检察机关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科技人员,确需逮捕应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这是曹建明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提到的。报告透露,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逮捕后撤案率为0.007%、不起诉率为1.4%、无罪判决率为0.016%。

 

审查逮捕:六成被告人提请公诉时被羁押

 

曹建明在报告中提到,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报告提到,2013年1月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

 

报告透露,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007%、1.4%和0.016%,不批准逮捕中,有四成是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从2012年的68.7%降至2015年的60.5%。

 

曹建明在报告中特别提到,要坚持宽严相济,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员,确需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科技攻关等衔接工作。

 

这与今年中央政法委会议提出的要求一致。会上提出要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

 

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撤案近6万件

 

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75208件,公安机关立案率为87%,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9307件,公安机关撤案率为97%。

 

侦查监督:职务犯罪7077人决定不逮捕

 

对于侦查监督工作,曹建明表示,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报告提到,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506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加起诉108463人。

 

报告重点介绍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2013年以来共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67188人,决定不逮捕7077人。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捕率由2012年的6.9%逐年上升至20 15年的9.2%。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妨碍律师会见、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70件次。

 

在防范冤假错案上,报告提到,检察机关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力度2013年以来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

 

一些久押不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几次延期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甚至可能超过要接受的刑法判决期限。对此,报告显示,检察机关2013年核查出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至今年全国两会时下降为6人,目前已全部清理纠正完毕。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还向自己“开刀”,整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013年以来共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侦查监督人员53人。

 

问题和建议:一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重配合轻监督

 

曹建明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比如侦查监督理念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担心被害方缠访闹访,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的关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

 

侦查监督中的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也在报告中被点到。曹建明还表示,侦查监督队伍不稳定,骨干力量流失,素质能力不适应,欠缺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知识。

 

在侦查监督机制上,曹建明指出,传统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已不适应法治建设要求,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尚未完全落实,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还不够顺畅,侦查监督“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尚未得到有效破解。


二、全国人大常委:冤假错案应明确责任追究

 

2016年11月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检的专项报告,委员们对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予以肯定,同时建议,采取措施防范刑讯逼供,尤其是缺乏技术监督条件的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刑讯逼供;明确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  

   

建议1:委员指出:现在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地点不是在监所,而是在公安、检察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防范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刑讯逼供

 

对强化侦查监督工作,列席会议的赵郁代表建议,加强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要通过制度设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能够进入公安侦查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王明雯委员建议,建立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将事后的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当前,检察机关在监督的过程中主要是事后进行监督,效果不太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及时、同步的监督,才能对有案不立、违法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刑讯逼供等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监督,并进行及时纠正。”

 

陈光国委员提出,据他了解,现在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地点不是在监所,而是在公安、检察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监所有同步录音录像装备,但是到了指定居所地方,没有这些设备了,就失去了技术监督条件。”陈光国提出,希望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推出更严格可行、务实有效的措施。

 

建议2 委员指出:呼格案平反后全国反响很好,但检察机关侦办没有谈到呼格案的责任问题,群众反映很大。

 

对冤假错案要做到有错必究

 

刘新成委员提出,检察机关为纠正冤假错案做了很多工作,值得肯定,建议今后汇报这方面工作时,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如何追究责任也要说明一下。“包括在追究过程当中遇到了什么困难,发现了什么问题,是不是也可以报告一下?”

 

令狐安委员表示,两高介绍的冤假错案的纠正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使人们深思:为什么过去出现了这些冤假错案?他说,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搞刑讯逼供,信口供,不信证据。对这些案件,一定要做到有错必究,不能官官相护,不能欺软怕硬。对冤假错案制造者要依法依纪公平公正追究责任和做出处理。

 

“内蒙古的呼格案平反后全国反响很好,但检察机关侦办没有谈到呼格案的责任问题,群众反映很大。青海监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主持正义,经多年呼吁,浙江最高法院对张氏父子杀人案进行了重审,纠正后反响很好。但是谁搞的刑讯逼供?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下文。”令狐安说,应该承认,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但是,“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做人的道德角度都不能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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