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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成功案例: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介入后改判死缓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郑泳彬  时间:2017-03-28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州刑事律师导读】惠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光三次参与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约800公斤,认定刘某光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派出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担任了第二被告人刘某光的二审的辩护人;派出段长明律师担任第六被告人刘某临的二审辩护人。2016年9月21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宣判,撤销判处刘某光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判决,改判死缓。

【一审判死,命悬一线】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7月份刘某光与他人共谋两次担任制毒师父,并纠集他人在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某养牛场参与制造氯胺酮共计约600公斤,第三次参与出资制造氯胺酮约200公斤。2013年10月,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开庭,2015年3月30日,一审判决认定“第二被告人刘某光积极纠集多人参与制造毒品、并二次担任制毒师傅,第三次参与出资……被告人刘某光参与出资并作为制毒师傅,纠集人员制造毒品次数多”,以此认为刘某光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与第一被告人一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判决一出,刘某光及其家属如同晴天霹雳。刘某光的老婆和父亲希望在二审中救得一线生机保住刘某光一命,当即决定聘请广州知名的刑事律师和辩护团队介入二审辩护。


【临危受命,找准辩点】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惠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多项事实和情节都存在问题;不但各被告人如何出资没有查明、毒品去向没有查清、关键的同案人在逃,而且作为第二被告人的刘某光是否有纠集多人,是否纠集次数多,是否担任制造师父,是否出资,这些都是令人怀疑的。


确定委托后,我们团队第二天及时去会见了解事实真情。惠东近几年毒品犯罪案件严重,事实上也是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制造或者贩卖氯胺酮没有甲基苯丙胺(冰毒)严重,不会判处死刑。但是,他们不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最新司法解释改为1:10)。

 

那么折算下来,800公斤的氯胺酮也相当于40公斤海洛因。按照广东省的不成文标准,2公斤即可判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当事人理解这一点,估计会觉得这个数量已经够20次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了。当然,如果着眼点限定在毒品数量和含量上找突破,本案可能也无力回天了。


经过会见和阅卷,问题的解决方案变得清晰,刘某光只是个单纯为毒枭打工的人,作用和地位与第一被告人差距甚远。为了充足辩护的论据,我们又找了《刑事审判参考》的类似案例,也发现另一个可以从轻的切入点。《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第1033号: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应慎用死刑。另一方面,我们反复研究有关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对关于毒品案件的三个会议纪要中有利于案件的情形一一找出。


于是我们决定采取事实辩护和证据辩护作为手段,以达到量刑从轻的辩护目的。


【二审开庭,有理有据】


二审开庭时,我们从以下5个方面的辩护要点入手。


1、行为作用。该点的论述从“出资”、“纠集”、“次数”和“制毒师父”等4个分论点阐述。“出资”问题,是二审争议的焦点之一,刘某光在陈述上诉理由和法庭调查以及自我辩护时,均强调其第三次既没出资,也没有参与制造,并进行合理的解释: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供述承认参与第三次制毒出资10万元是违心承认的;在进看守所前的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才说的,进入看守所后,之所以违心承认,因为办案人员威胁不得改变陈述,否则将判重刑。


“纠集”的问题,一审判决只是模糊地认定林某球和刘某光“纠集”,并没有区分哪些人是林某球纠集的、哪些又是刘某光“纠集”的、哪些又主动参加的?为了增加说服力,我们使用图表进行概括总结,证据情况归纳如下:

 
因此,刘某光并没有积极纠集多人制造毒品,一审判决的认定“被告人刘某光积极纠集多人参与制造毒品”与事实不符。


“次数”的问题。所谓“次数多”,应当是指三次以上才存在次数多的问题,而刘某光在本案中只参与两次制造毒品,第三次没参加。退一步讲,即使一审判决认定参与制毒的人员是刘某光纠集的,刘某光也仅仅是“纠集”两次,第三次制毒人员根本不是刘某光纠集的。


“制毒师父”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刘某光只是两次参与制毒,但他并不是制毒师父,在制毒现场刘某光并没有具体制毒配方、比例和流程,在现场与其他人员一样是听从林某球指挥,之后按指示操作。


2、主从犯。为了说清楚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我们根据案件的证据所反应的事实,再次制作了图表,形成鲜明的对比图。


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可概括为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刘某光与本案主犯的作用和地位差距悬殊,而且刘某光的作用和地位明显低于黎某灵(注:黎某灵被判死缓)。a黎某灵是犯罪提起人之一,刘某光不是;b黎某灵三次出资,刘某光没有出资;c黎某灵3次运输制造毒品,刘某光一次都没有运输;d黎某灵三次分得毒品,而刘某光没有分得毒品。


3、关键同案人在逃。由于钟某良在逃,而且在本案的地位、作用是相当突出的,但是一审判决没有详细查明钟某良在本案的情况,便只对归案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认定,这忽略了在逃人员对案件的影响,也加重了归案被告人的责任。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第1033号,因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同案犯在逃,应慎用死刑。


4、量刑过重。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要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第二被告人应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刘某光不具备这一适用条件。


5、证据问题。关于证据问题,我们提出“一审判决对于本案的幕后制毒老板及毒品去向仍没有查清”和“证据没有达到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第一、二次制造毒品的数量是依据被告人的口供和同案的口供认定,无法计算实际的毒品数量、无法进行含量鉴定。部分被告人的口供是刑讯逼供获得,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最后,辩护人总结:“刘某光并不是罪大恶极之徒,作为90后的他,涉世未深,虽然受他人利用两次参与制毒,但是他没有法定从重情节,作用地位也轻于黎某灵(注:黎某灵被判死缓),根本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给刘某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案件经得起检验!谢谢!”


【死刑改判,不负所托】


二审判决,采纳了上述关于行为作用的部分意见,对于量刑过重及证据问题的意见也予以采纳。本案从二审接受委托到宣判,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我们清楚,这个过程不但需要辩护人寻找有利的论据,更要对不利的情况有所注意和应对。回想二审开庭的过程,我们做了充足的准备,分析如下:


1、庭前准备有序。我们刑事部有个特点,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习惯做阅卷笔录,将阅卷的卷宗打印成册,并且会编好目录方便开庭时能够快速索引。开庭前,我们会准备好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和辩护提纲;开庭前一天一定要会见当事人,告知庭审的流程,以及案件存在的庭审焦点。这样才能有理有节,从容应对。


2、依据查找,数据研究。辩护人反复审阅资料和法条,虽然辛苦,但是我们认为这是值得的,通过《刑事审判参考》我们找到有利的案例,时刻关注毒品刑事动态,我们注意到武汉会议《纪要》的有利点。当然,对案件的不利情况我们也是进行深入分析,例如关于毒品数量的问题,广东省本地毒品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问题等。我们团队对于广东毒品二审改判案件有做专门的大数据报告。


3、辩护词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利器之一,需要辩护人用心雕琢。如何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这就需要我们用心揣摩自己恰当的文字表达。由于我们的辩护词所回应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过多,担心法官不会太过于细看,以致忽略辩护人的重要辩点。为此,我们不但做了封面,还对辩护词做了目录,以引起法官重视。


【感悟】


有罪的人经过辩护得到罪当其罚,这也是辩护的作用之一。作为有志从事刑事辩护的人来说,当一个刑事案件来找到我们,我们需要尽力做的是,让有冤的人得到无罪处理,有罪的人获得罪刑相适应,罪重的人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


我们认为本案的刘某光虽然有罪,但是罪不至死,二审法院的改判让人感到欣慰。如果没有专业的辩护律师,没有认真分析案卷材料、没有认真准备应对庭审,没有积极寻找有利的依据,而只是草率地对待,那么得不到专业辩护的当事人可能就面临另一个结果了。


回想本案,在会见刘某光时,他感叹,“原来以为只是打工,帮人家制造的不是冰毒而是K粉,没有那么严重,但想不到一严打,就被判了死刑”。辩护人也感叹“毒品勿沾,为了短平快地赚钱,就容易出大问题”。这是从另一个侧面告诫从事毒品活动的人,“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刘某光原本有温馨的家庭,有关心他的妻子和父母,还有刚出生的可爱孩子。但是,沾上毒品的人和事,他未来十几、二十几年将无法和家人团圆。幸好的是,命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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