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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e租宝”最新进展:全国已有6起“e租宝”案宣判!

来源: P2P网贷圈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7-09-26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9月12日,“e租宝”案件迎来新进展。北京地区已针对安徽钰诚控股、钰诚国际控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主犯丁宁获顶格处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元。

 

据公开资料统计,包括北京地区在内,至今全国已有六地“e租宝”非法吸存案迎来判决结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有关“e租宝”案的刑事案件中,有着除北京以外的五地e租宝及芝麻金融分公司负责人涉非法吸存案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分别为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省盘锦市、安徽省合肥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西省宜春市

 

根据法院判决/裁定,上述五地分公司负责人均以非法吸存罪获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最多三年,最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最高10万元,最低5万元。其中,涉案金额最高达6521万元,最低164万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合肥市案件责令被告人(即分公司负责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其余地方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待“e租宝”系列案件审结后,涉案赃款追缴后发还投资人。

 

以下是六地“e租宝”案件进展情况梳理(点击可看高清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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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据网贷之家了解,目前官方披露的全国各地“e租宝”案件进展,可追溯至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透露,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分别立案侦查,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部分案件已经提起公诉。

 

陈国庆还指出,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e租宝”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380亿余元。

 

除了上述6地e租宝案已经宣判外,据第三方门户网贷之家的统计:全国各地涉及e租宝的案件至少115起。

 

以下是部分案件描述:

 

银行行长推介e租宝产品,投资人怒告银行败诉

 

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16日,王某、林某分别迎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二人要求邮政储蓄塘边营业所、邮政储蓄厦门分行,分别返还其支付的40万、10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人为何要状告银行?又为何败诉?据法院判决书,王某、林某均因在邮政储蓄塘边营业所负责人(即支行长)杨女士介绍下分别购买了40万、100万的理财产品。二人均辩称,自己本意系购买邮储银行的理财产品,购买时不知杨女士所推介的是“e租宝”产品。

 

e租宝事发后,王某、林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将银行告上法庭,并将杨女士列为案件第三人。然而被告银行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上述交易并非在营业所柜台,而是在杨女士的行长办公室;且交易时间亦非银行正常的工作时间;相关款项也并非转入银行账户。在庭审中,银行还表示已经解除与杨女士的劳动关系。

 

经过法院认定,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均系通过POS机刷卡转账到案外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钰诚集团旗下公司),如此巨大金额的转账必须得到其本人输入密码、签字确认,甚至短信确认等手续才能完成,均应认定原告知道相关款项并未支付至银行。据此,法院终审判决,介绍购买为杨女士超越权限的行为,不能视为有效的职务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银行无须担责

 

母子同为e租宝员工,出于信任为客户私下担保

 

2016年12月26日庭审现场,1992年的张某与其父母,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家三口“同坐”被告席。原告则是张某母亲的多年好友“戴某”。2015年10月31日,因为业绩需要,同为e租宝员工的张某及其母亲将戴某发展成了“客户”。

 

戴某在购买30万e租宝理财产品后担心风险,提出要求母子二人向其出具借条以作担保。而基于对e租宝公司的信任,母子二人按照戴某要求出具了一份同等金额及利息的借条。

 

e租宝被依法查封后,戴某做了两件事,第一,就30万e租宝理财投资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以欠款不还为由将张某一家告上法庭。

 

法院经查明认为,鉴于30万款项转入的是e租宝账户内,且理财受益人均为原告戴某,据此驳回了原告与被告为借贷关系的主张。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向原告担保,该借条内容应为其保证内容,保证人(即被告)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017年2月16日,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判决母子二人需全额偿还戴某的本金及利息

 

事实上,e租宝业务员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书、借条,e租宝事发后投资人起诉业务员的案例不在少数。部分法院以“e租宝案件属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为由驳回了上诉人请求。

 

分公司老板酒店办公,公交车广告、传单、授课一个都不少

 

据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宋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城市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也给投资户和财富管理师培训。2015年2月他在假日酒店租用会议室作为临时办公地点,开始招聘员工,开展业务,直至5月营业执照办下来才搬出酒店。

 

法院认为,宋某明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利用“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通过公交车广告、发放宣传单、授课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债权理财产品保本保息等利诱性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不知道自己行为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经审计查明,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12月8日,该公司共有注册会员ID727个(投资户数),累计充值金额8360.24万元,累计投资金额1.02亿元。投资人未赎回本利金额6520.5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单位盘锦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依法追缴被告人宋某非法所得(提成款)人民币58730.20元(现已查封辽LGA579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待系列案件审结后一并处理。

 

而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该公司其他人员的银行存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所冻结的存款系赃款,法院裁定暂不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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