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无罪】骗取贷款罪: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的无罪判例之二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曾杰  时间:2017-10-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4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4)湖浔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理由:盈晖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贷款并续贷。相应证人的证言可证实,钢材市场内的商户贷款时系先向市场部提出,由市场部汇总后再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在2012年8月份,该行已知晓钢材市场经营行情较差,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银行经营上的考虑,仍在盈晖公司归还贷款后予以续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浔银行东迁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国安提交虚假资料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发放贷款,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安犯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

 

类似无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转载请注明: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上一篇:【无罪】骗取贷款罪: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的无罪判例之三

下一篇:【无罪】骗取贷款罪: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的无罪判例之一

相关文章:

“断卡”行动:开办贩卖信用卡、电话卡易触发新型网络违法犯罪
私募基金全阶段法律责任与合规建议
亲办案例研究——经营轻质循环油背后的罪与罚
网络平台防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内附构罪分析及无罪辩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