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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经办诈骗罪获得无罪释放的辩护思路及成功经验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5-12-07

【撤回起诉成功案例】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被羁押330天后终被无罪释放

作者: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一、精神病人突被拘留

 

2014年7月3日,患有精神病的张某某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个智力存在障碍,无法正常交流的人,怎么可能去诈骗别人呢?接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后,家属根本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7月21日,我和助理卢叶花律师在盈科律所洽谈室接待了通过熟人引荐而来的家属。通过分析家属讲述的零星背景信息,我们初步判断这是个蹊跷的案件,很有可能存在冤情。虽然仅仅与家属面谈了不到两个小时,但我们刑事部律师专业和敬业的精神深深打动了慕名而来的家属,当天便确立了委托关系。

 

二、无法沟通的会见

 

由于案件非常紧急,协调好工作后,我们立即带着家属寄予厚望的委托手续,火速赶往清远市看守所。如家属所述,见到张某某时,他目光呆滞,精神欠佳,当我们问候话音刚落,他已泪流满面,只是不停地重复一句话:“我没有骗过人。。。”由于情绪过于激动,语言表达不清,第一次的会见因无法沟通,陷入僵局。

 

三、努力寻找有利证据

 

会见回来后,我们再次约谈了张某某的家属。据悉,张某某在1996年开始持续患有精神病,曾在广东省怀集县精神病院就医多年,可惜年代久远,已经无从寻找相关病历。这些年,张某某虽有参加工作,但他的精神状态与常人还是有很大差异。他极其胆小、沉默寡言,听不懂普通话、不识字、智商低,除了跟自己家人接触,基本没有朋友。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家属向张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出具一份张某某曾经患有精神病的证明材料,同时到张某某任职的公司调取案发当天的考勤记录,向公司人员了解张某某平常的行为表现等等。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在我们向办案单位提交上述两组证据和精神病鉴定申请书后,办案单位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并委托专门机构对张某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

 

四、出乎意料的鉴定结果

 

成功仿佛总是不可能一蹴而就,鉴定结论令人瞠目结舌,张某某居然没有精神病?这是在和我们开玩笑吗?眼看之前的努力将要付诸流水,来不及心灰意冷的我们又想方设法去寻找张某某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然而,张某某所在公司出具的考勤记录,不被公安机关认可;能证明张某某在案发当时不在场证据的公司视频监控,又因时间太长,没有保存;张某某的主管所作的证人证言,也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采信。虽然一连串的希望落空,我们捍卫张某某自由权利的信念丝毫没有动摇。

 

五、阅卷后才了解到的离奇案情

 

我们重新调整诉讼策略,决定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从案卷材料中再次寻找突破口。

原来案件因一场拙劣的**而起。2013年9月3日中午,被害人黄华信在清城区横荷街一家信用社排队存钱,看到A男子从地上捡起一叠人民币,此时前方B男子突然转过头,对A男子和黄华信说自己掉了一万元,并急切地追问他们有没有捡到。两人均否认之后,B男子就开始凶了起来。为了自证清白,情急之下黄华信拿出存折,意图证明自己没有捡他的钱。没想到B男子不信,并拿走了黄华信的存折,佯装拨打银行 “客服”电话查询存折账户存款的来历,当“客服”要求输入密码时,思绪混乱的黄华信来不及思考便把密码报给了“客服”。后知后觉的黄华信才意识到自己的存折和密码都已在**的掌控中,于是马上到银行挂失。然而存折上的37700元已通过ATM转到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账号上并被取走。由于这笔款项首先被转到了张某某名下,所以他首当其冲成为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原来早在2013年8月,张某某也曾因同样手法被诈骗过,当时存款不多,故没有挂失和报警。正因如此,他的账号便成了诈骗犯的作案工具。两起事件的过程高度吻合,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诈骗分子精心安排的阴谋,张某某极有可能是遇到飞来横祸被无辜陷害。

 

六、法律分析得出无法排除的事实疑点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了案卷中根本没有证明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有力证据,仅是被害人陈述及辨认、张某某的一张银行卡,以及模糊不清的监控视频。于是我们果断向检察院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建议不予起诉并且立即放人的法律意见,理由有三:

 

1、根据证据存疑归被告原则,应坚持疑罪从无。首先,现有证据无法将案发经过还原,张某某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的可能性高度存在。公安机关提供的黄华信存折被转账及被取款现场的银行监控视频极其模糊,无法直接证实是张某某所为。我们通过信息处理技术将监控视频放大,并通过人物特征识别技术,发现涉案人物特征与张某某不能完全吻合。其次,我们提交的案发当日及被害人存折被转账之日的考勤记录虽然不完整,但也可以作为不在场的证据。

 

2、只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黄华信做了对涉案男子的辨认笔录,指认其中的B男子就是张某某,显然对张某某不利。然而,我们仔细研究后发现了破绽,这份辨认笔录上签署的时间是2013年9月3日,是案发当日;而张某某被抓获的时间是2014年7月3日,没有当场抓获,怎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呢?不言而喻,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问题。

 

3、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分得赃款。

 

综上,我们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不畏艰难,不怕碰壁,找出胜诉突破口,锲而不舍地跟办案单位反复沟通,使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5年5月29日,案件迎来了转机,检察院终于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决定不予起诉,释放了张某某。

 

本案过程一波三折,但来之不易的“存疑不起诉”是我们刑辩道路上一次难得的宝贵经历,请允许我们小小的自我肯定一下。不过,最大程度捍卫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为更多的蒙冤者洗清冤屈,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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