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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两次开庭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

来源:南方刑事一元说   作者:王鹏宇律师  时间:2015-12-16


编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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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销售假货?完全不知道自己销售的货品来源?一问三不知,一再否认前供述,看起来就像是狡辩。在现场人赃俱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得到了同案的供述印证。这看似铁板钉钉的案子,却因为在法院审理阶段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的介入,让这位手足无措的未成年人的声音得到真正的聆听,最终远离牢狱之苦。


2015年11月2日,某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而另案处理的4名同案被告人却早在2014年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离开家乡、只身一人前往异地打工的16岁初中生赵某,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462天,终于恢复自由、继续学业。在这曲折的诉讼进程中,包含了多少恐惧与漫长的等待?


在店铺做雇员的你,怎会不知货物有假?

  结合讯问笔录以及相关证据,侦查人员、起诉机关认为少年打工者赵某知假售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起诉。赵某却否认其知假,并称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008年9月开始,同案人黄某及其儿子成立公司,在广州租赁的店铺、仓库销售某品牌汽车零配件。赵某辍学后,经亲友介绍,16岁的他前往广州打工,受雇于黄某,在公司从事点货、调货、拿货工作。
2014年7月29日,公安人员在店铺及仓库搜查出部分假冒的某品牌汽车零配件和销售单据,并将赵某等包括店主在内的所有人员抓捕归案。
依据赵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赵某归案后,作有罪供述称,其工作的公司是卖某品牌汽车配件的,有正厂、副厂和高仿之分,它们的质量和价格都有区别,其中正厂是正牌货,副厂和高仿的是冒牌货,工作时看价格和标签即可分辨,工作几个月后已能意识到其销售的商品有假。
然而,赵某在之后三次讯问中均对第一次讯问笔录内容予以否认,称其完全不知道其工作的公司有销售假冒配件之事,并表示第一次被讯问时系其出于恐惧和不安,没有看过笔录内容便签名摁手印,以求早点离开。
这看似铁板钉钉的案子,却因为在法院审理阶段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的介入,让这位手足无措的未成年人的声音得到真正的聆听,最终远离牢狱之苦。

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销售假货?完全不知道自己销售的货品来源?一问三不知,一再否认前供述,看起来就像是狡辩。在现场人赃俱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得到了同案的供述印证,公安机关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赵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补充侦查两次后,2015年4月20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并将黄某等其他公司人员作另案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称:赵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


积极合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律师仔细观看侦查人员讯问赵某的录像,对照讯问笔录,发现作为起诉依据的关键证据的取得存有疑点;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律师申请该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
第一次庭审,打“明知”战
赵某是否“明知”其销售的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本案的第一大焦点。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该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王鹏宇律师、麦静怡律师接受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赵某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辩护人。律师仔细翻看该案相关材料并会见了赵某后,发现除赵某第一份讯问笔录外,无论是赵某的辩解还是同案犯的陈述,均无法证明赵某是“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注册的商品。
黄某作为老板娘,协同其儿子等公司员工,均未曾告知赵某公司销售的商品有假,作为仅具有初中学历、未曾学过驾驶、对汽车知识毫无认知、对真假货概念全无的打工者,如何能在入职后短短几个月内懂得辨别商品的真伪?因此,律师将目光锁定于第一次讯问的合法性与笔录的真实性。
通过调取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像,律师了解到,在狭小昏暗的审讯室,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赵某被分隔在铁门内,看不清身子和脸。侦查人员草草地问了一句“要不要通知你的亲属?”便开始了漫长的讯问。没有如笔录中记载的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没有向其传达讯问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的权利,孤立无援的少年赵某,虽然一直强调自己确实不知道其工作的公司售假,但在侦查人员一口咬定其销售的商品为假货、强加认知或曲解其意的情况下,却无力反驳。因为恐惧,因为想尽早离开,不知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意味着什么的赵某在没有查看笔录内容的情况下,便签名离开,一份绝大部分关键内容由侦查人员臆造出来的讯问笔录就此产生,往后的辩解都被认为是狡辩,不予考量。

由此,律师在辩护时称,被告人赵某的第一次讯问未曾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没有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录像和讯问笔录不同步且笔录中作为审查起诉的关键事实证据系侦查人员臆造而来,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中关于明知销售假冒商品的供述不应作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另外,依据赵某现阶段的认知水平及工作内容,确实难以构成”明知“其销售的系假冒商品。据此,依现有证据,无法推定被告人赵某明知公司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


2
第二次庭审,打“假冒”战
在关键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检察院依人民法院的要求补充证据,将焦点转移至赵某销售的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力求从多方面证明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此,检察院于第二次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已另案处理的赵某所在公司的老板娘及其他员工的供述、货物品牌及质量的鉴定报告及上述人员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充分证明赵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其销售行为与上述同案犯的行为无异,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内容也同样适用于赵某。
然而,在涉案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员工的辩解中,律师注意到,该公司销售的被认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货渠道均为4S店,应当属于转售的原厂配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第十八项关于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相关规定,我国为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店铺销售的商品来自4S店,为授权配件经销企业转售的原厂配件,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并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是国家鼓励的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另外,基于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均辩解称公司进货渠道为合法授权的4S店,更难以推定赵某应当知晓货物为假冒商品,检察院对赵某”明知“商品为假的认定存疑更深。


3
证据链断裂、案件存疑,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对赵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内容与当时的录音录像不同步的缺陷无法给予合理解释,更难以证明赵某作为涉案公司员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故意而为。在证据链断裂、证据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
历时一年多,刚踏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赵某结束了惶恐的生活,不会被关押,也不会像同案的公司其他员工那样被社会矫正机构监视,得以自由轻松地返回家乡攻读技校,为真正安心地步入社会做充足的准备。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示:未完待续,请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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