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刑事律师解读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e租宝”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6-01-13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为市政府处理e租宝金融违法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北京市律师协会随后组织六个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律师参与撰写了关于“e租宝”涉嫌金融违法事件发布专项法律分析意见书。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将此法律意见分成几篇文章进行分析。

 

一、e租宝简介及其发展历程

e租宝是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旗下互联网金融运营企业,主要产品为e租年享、e租月享、e租乐盈、e租乐享、e租富盈、e租富享共6款产品。其发展历程如下:

2014年2月25日金易融公司成立

2014年7月21日E租宝上线

2014年12月2日e租年享、e租月享上线

2014年12月22日e租乐盈上线

2014年12月28日e租乐享、e租富盈e租富享上线

2015年4月e租宝登陆央视,开始投入巨额宣传

2015年8月3日累计成交额超170亿

2015年11月3日钰诚国际4.8亿港元收购港交所上市公司创信国际64%股份

2015年12月3日e租宝累计成交额超746亿总投资超490万

2015年12月8日e租宝被查业务停止

2015年12月3日e租宝40余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二、e租宝成交量趋势图

1

  三、e租宝运作模式

e租宝官网自称,其为基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A2P),e租宝为出租方、承租方和投资者搭建融资桥梁,提供中间市场支持。e租宝还声称为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引入融资担保公司,全额保障投资人本息。为提高投资者资金流动性,引入保理机制,实现投资者资金自由赎回。

 

四、e租宝法律意见书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首先明确了十六字总体要求,即“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并对各类机构有了明确分工,既鼓励了金融创新,也画出了底线、指出了方向,《指导意见》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了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法律实质,明确指出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相当于给了P2P明确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时指出,《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是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e租宝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从知名度到运营规模均有较大影响力,因此e租宝涉嫌金融违法事件的社会影响广泛、涉及融资金额巨大、投资人众多,一旦发生真实金融风险,后果十分严重,理应引起金融办、银监会、公检法、工商局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等金融和其他行政监管与审批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值得律师和法学家们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e租宝涉嫌金融违法事件的处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典型与示范作用。

 

现就就e租宝涉嫌金融违法事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依法理清事件相关的法律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据公开信息显示,e租宝本身并非一个法律主体,而只是一个由金易融公司所有和经营的融资平台,该平台上的业务大部分来自由钰诚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丁宁。参与项目运作的还有一些与钰诚系存在各种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和实际借款公司。通过对这些主体的分析,发现他们大都是新近成立或改变注册资金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一般不超过3年。通常是没有连续良好业绩和丰厚的资产支撑的信誉缺失、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相差甚远、微弱的资产数额与巨大的营业额完全不协调的跛行公司。在两三年的时间内,尤其在近一年多的时间内,一个没有多少根基的家族企业发展壮大如此之神速、组织结构搭建如此之繁杂、经营理念和模式如此之“创新”,募集资金和招揽人群如此之巨大和众多、商路和政路(丁宁的政治地位)如此之畅通,不得不让人想到其背后的法律、商业、金融和宣传高手。鉴于其融资租赁公司高达近6亿美元的注册资金,不得不让人想到其可能的国际背景。不排除这是一个系统的国内外综合力量和政商合一的集团操作和联手设计,是由多种势力精心运作的项目。建议相关部门理清这些主体和相关人员的关联故事,查明其违法或犯罪故意和动机,涉及政府和监管部门腐 败犯罪的应一并查处。

 

二、依法明确界定事件涉及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从公安对此事件的查处力度和媒体报道来看,这不像是一个简单的民事违约和一般投资风险问题,至少涉及金融和经营违规违法,甚至刑事违法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平台违规自融、违规设立资金池、虚标、拆标和伪标(不存在或不真实的借款项目和借款人)、信息披露缺失或不真实、媒体和广告公司虚假宣传、违规规避第三方资金监管、担保公司违规超额担保、保理公司违规关联和虚假保理、平台所属公司和项目融资公司货实际控制融资资金的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挪用或占用资金、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等。另外,参与该项目的有数以万计的线上线下工作人员,平台公司和相关主体与这些人员的劳动、劳务或合作关系是否规范合法也值得考察并妥善处理,否则会带来不可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

 

三、依法明确e租宝的商业模式中合法运营与违法运营的界限

不可否认,e租宝的商业和法律模式具有创新性。但创新不等于合法,也不等于可以规避法律的监管。无论将其模式定义为转让收益权的融资租赁、权益类众筹,还是更广泛的P2P,都不能违背法律的精神,即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毋庸置疑,e租宝项目属于大金融范畴的融资业务。既然是金融业务,必然要服从基本的金融业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人的要求、借款或融资项目和借款或用款人真实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资金走向合法合规的要求、信息平台不得自融和提供担保增信的要求、融资资金需要第三方监管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虚假承诺回报和分拆融资期限(长拆短)和融资金额(大拆小)等要求。

四、依法对e租宝事件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化解

e租宝事件反映了互联网金融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风险失控现状,金融监管滞后。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该平台居然迅速融资700多亿,招揽几百万投资人,如果不是新闻媒体的大肆高调不实宣传、专家学者的盲目推波助澜、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放任袒护和监管部门的怠于跟踪监察,这样的模式万万不会走到今天。直到资金短路、风险暴露、被债权人和真实的借款人举报才等来公安部门迟到的突然封查,让近15万投资者的上百亿资金面临巨大损失风险。

  

为了对e租宝事件引发的金融风险降到最低,建议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迅速化解和有效控制事件不再恶化,具体建议如下:

1.由北京律协牵头选拔优秀专业律师组建e租宝事件专业法律顾问团,为市政府处理e租宝事件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保证整个事件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2.尽快完成投资人的投资申报工作,通过投资人申报充分了解e租宝事件涉及金额与人数,为后续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决策基础。同时,建议政府通过必要宣传渠道,向社会公众告知案件进展过程,做好投资人安抚工作,使其对案件的处理有个心理预期,避免恶性事件发生,e租宝事件专业法律顾问团也可以承担对投资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

3.尽快对e租宝事件查封的资金进行清理,明确违法资金范围与金额。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进行认定与明确,有利于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五、妥善处理投资人的清偿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投资人损失

事情已经发生,面对众多投资人的惊慌与无奈、融资链条的断裂风险,监管和查处部门应该理性慎重,妥善处理,降低和减少损失。为避免不实谣言或信息的随意传播、出现投资人和平台及相关主体员工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官方的查处情况信息应适当公开透明,给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及时的说法。

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清偿应当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和项目参与主体、合法与非法的具体融资项目、资金安全与不安全的投资项目分别对待,把融资平台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和借款融资公司区别对待,对关系广大投资者和问题公司员工的事项给予保护性处理,不要再出现吴英非法集资案那样一刀切式处理涉案资产而使受害人损失扩大的做法。保证投资人的利益不因e租宝平台和平台公司与其它问题公司的被查处而受到损害,至少尽量减少和降低这种损失。

我们都切身感受到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在经济以及社会影响方面的推动也是越来越多。e租宝事件只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个案,不会影响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大方向,妥善处理好e租宝事件不仅不会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是一定会为今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促进。

此份意见书的撰写完全基于e租宝涉嫌违法事件的公开资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故可能发生于真实情况不符之情形,因此本意见书仅供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参考。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转载请注明: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上一篇:刑事律师对“e租宝”事件中“民刑交叉”部分的法律分析

下一篇:【解密】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使用的“秘密武器”

相关文章:

“断卡”行动:开办贩卖信用卡、电话卡易触发新型网络违法犯罪
私募基金全阶段法律责任与合规建议
亲办案例研究——经营轻质循环油背后的罪与罚
网络平台防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内附构罪分析及无罪辩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