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改变定性获轻判】行贿罪改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轻判1年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许胜利  时间:2016-01-14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职务犯罪的刑事辩护实践表明,要做无罪辩护获得成功非常困难。刑事辩护律师在选择辩护思路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般来讲,刑事律师常用的辩护思路就是争取改变定性,将国家工作人员改变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大幅度减轻处罚。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因改变定性因而获轻判的实战案例。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某每逢春节、中秋等节假日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下称华南公司,属非国有独资企业)项目经理陈某送红包各一万元,共计6万元。2012年6月份,陈某又以买车名义向刘某某借款16万元(陈某供述称是刘某某主动送)。2014年国 庆,华南公司商务经理武某某结婚,刘某某送了5000元礼金。天河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行贿罪,行贿金额225000元。

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接受本案后,指派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许胜利律师进行代理,发现本案相关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较大出入:1、从主体来说,受贿者陈某应系非国家工作人员;2、从金额来说,本案最大的一笔“行贿”款即买车款16万元,明显是借款,不应算作行贿款; 3、从量刑情节来说,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等。

另外,本案程序上及证据上存在诸多瑕疵:1、首次讯问笔录无权利义务告知书;2、同一讯问人员前后签名不一致;3、提讯证时间与讯问笔录时间不一致等。

在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一一指出本案中的瑕疵之处,并要求公诉人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予以补正,公诉人无法做出正面回应。关于陈某的身份,刑事辩护律师着重指出陈某的工作不具在公务性质,应认定陈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

最终,法院采纳刑事辩护律师的观点,将指控的罪名行贿罪改变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轻判一年有期徒刑,因为已经羁押刚好满一年,所以当庭释放。本案的判决从结果上看是理想的,但判决书说理过于粗疏,对关键问题没有进行论证,完全回避了瑕疵证据的问题。但不管怎样,瑕不掩瑜,终归比较公正合理,当事人及家属均非常满意。

 

1_副本_副本

201601141734453_副本_副本4_副本5_副本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转载请注明: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上一篇:【缓刑】广州盈科刑事部金鑫律师今日又添诈骗罪缓刑成功案例

下一篇:【无罪】广州盈科刑事部又添无罪案: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撤诉

相关文章:

【成功案例】华南地区首例销售“泰勒宁”涉嫌贩卖毒品案37天不批捕释放
【无罪案例】网络赌博引发的牢狱之灾 ——谭某涉嫌赌博无罪案
【无罪案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先取保候审后撤案
【轻判案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法院轻判拘役五个月刑期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