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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两会政协委员提议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来源: 财新网   作者:单玉晓  时间:2016-03-01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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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财新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上基本是以羁押为原则,取保候审为例外,而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一个人如果涉嫌犯罪被先行羁押的,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程序下来,快的话也要半年时间左右,慢的话一、二年甚至更久都有可能,即使最终法院判决无罪,嫌疑人之前已被无辜羁押较长的时间,这种情况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都会是一个巨大的伤害。

【关键词】 取保候审  冤假错案  政协  广州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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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是实行“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这一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对于防止超期羁押、甚至防止冤假错案以及纠正错案有着积极的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是一名律师,现同时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先后在国家或者省级两会上提出过不少高质量的提案,比如:《关于率先在广东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提议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允许社保一卡通、《关于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提案》、提议调整国家审计制度,把审计署放到全国人大,以防止同时作为行政权审计署与财政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并提议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关于解决流动人口选举问题的提案》。以《立法法》没有授权立法,上位法没有理顺,以及土地归国家所有为由,反对发改委试行征收房产税;2012年提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要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保值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提议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提议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等。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批评中国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变相羁押问题,并在提案中呼吁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防范冤假错案。

 

2016年,检察机关将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意在减少不必要或不正当的羁押、预防和减少超期羁押。

 

朱征夫表示,超期羁押不仅为其他刑讯逼供方式提供了便利,还有碍裁判公正。“对无罪和依法不应当判罪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已经被长时间羁押,法院判无罪不仅意味着国家赔偿,还意味着要追究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的责任,因而面临更大的压力,也需要更大的勇气。”

 

朱征夫介绍,审前释放是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法治发达国家,是保障无罪推定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基本措施。保释已经演变为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可以防止以羁押方式进行逼供,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也能把侦查活动对家庭、工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还可以防止当事人因羁押造成“交叉感染”而引发新的犯罪。

 

“改革和完善中国取保候审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无罪推定,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家庭和睦和社会公正。”朱征夫建议,中国司法实践应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实行“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

 

 

具体而言,只要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都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办案机关不宜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另行对取保候审设置附加条件,已经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修改和废止;通过限制出境、提高保证金数额标准、加重保证人责任、采用电子跟踪等方式防止当事人脱保潜逃,确保当事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依法接受侦查和审判;对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按非法拘禁罪追究办案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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