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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庭审】山东博发油脂公司广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8亿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刑事案件  时间:2016-03-18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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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羊城晚报讯 记者化麦子、通讯员杨婷报道:昨日越秀法院大法庭的被告席上坐上了31位被告人,他们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审。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在广州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和设备做担保,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600余名被害人存款约6.58亿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安(另案处理)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2013年2月先后在广州市成立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雇用被告人玄某莲等人用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和设备做担保,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派发传单、打电话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两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吸收被害人周某玲等借款13228次,金额658364235元。

 

庭审中,被告人玄某莲表示认罪,她说她是郭某安安排到广州分公司的,刚开始做财务工作,月薪3000元,没有提成。后来发展了三四个客户,投资大约两三百万元,业务员提成是投资额的10%。据玄某莲叙述,公司从成立到案发一直在吸收公众存款,吸引客户的方式和利息额度都是郭某安决定的。与玄某莲一样,本次涉案的31名被告人均为从犯。

 

据了解,目前报案的被害人约600余人。通过被害人的证词可知,公司业务员主要是通过讲座、旅游参观、派发礼品等形式吸引他们进行融资。罗某是被害人之一,他告诉记者,他是通过被告人谭某派发的宣传单了解到公司投资项目的,后来参加该公司的讲座,讲座强调公司是属于正规融资,是国家认可的,没有超过国家银行利率的四倍。随后罗某和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资产担保借款合同》,投资1万元,期限为1年。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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