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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成功案例】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900多万,成功获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金鑫  时间:2016-05-11

作者: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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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司法实践中易发多发的犯罪类型,在广东省尤其普遍,尤其是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调查公司每天都在走街串巷寻找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厂家、商家,然后到相关政府部门及公安部门举报、报案。而该类犯罪中,行为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实施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殊不知,行为人已踏入法律的禁区,针对此种犯罪类型,辩护律师应结合获利数额、商品鉴定、经营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案情简述】 

从2015年6月开始,陈某某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等运动鞋,以每双28.5元至37元不等的价格从本案另一被告人处进货。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至被抓获时,涉案仓库内储存的假冒产品总值为9396323元。


【辩护思路】

   金鑫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以及阅卷,首先是对价格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积极调查取证并向检察院提交证据,从鉴定方法、法律依据及证据上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的939万元涉案金额表示反对,促使检察院改变涉案价值的认定,在《起诉书》中仅指控有证据证明的部分金额。其次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定性没有异议,对涉案金额及计算方式有异议,结合陈某在本案中的获利数额、经营时间、认罪态度等情节,为其做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从陈某某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其经营时间短、获利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从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来看,陈某某从2015年6月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adidas”、“NIKE”、“SKECHERS”运动鞋,至案发被抓获时,经营时间不过5个多月,时间较短。陈某某其在网上出售的运动鞋是从陈某处拿货,从进价与售价的差额来看,每双鞋获利不过10元,可谓是极其微薄的利润。就陈某某所售出的运动鞋数量来说,事实上本案只有陈某、陈某某二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可问题在于,二人的说法并不一致,具体分歧如下:

在其2015年12月2日的口供中供述道:“就是在当天双十一当天才有,其他时间没有,但是交易还没有成功,货还没有发出去,还没有结账。”从陈的供述中可知,其出售给陈某某的运动鞋只有900双。

某某在其2015年11月11日的口供中供述:“我是从2015年6月开始在淘宝上销售过假鞋的,主要卖过阿迪、斯凯奇、耐克这三种品牌的假鞋,一共卖出了大约1800双,平均每双售价约50元。”同时在同日的口供中其亦供述:“不含今天,我一共从陈某处进货过约1000双,平均每双进货价约35元。今天我从陈处进货了约900双。”从陈某某的供述中可知,实际上从陈处进货数量究竟是1900双亦或2700双,对此事实不清。

退一步讲,即便如起诉书所认定的,陈某某共销售假冒运动鞋共计2700双,而每双运动鞋获利不超过10元,况且在双十一当天所售出的900双运动鞋售价更低,获利更少,其总体获利额不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较少。

二、从本案的犯意起因来看,并非陈某某起初就存有销售假冒运动鞋的主观意图,而是受唆使、引诱。

陈某某其之前在淘宝网上出售运动鞋都为合法经营,而此次出售的假冒运动鞋实乃受陈日辉的推荐、引诱,从而才在陈某处购买。这从陈某某的供述中可看出:“因为我刚在淘宝上创业,很多都不懂的,后来陈某就推荐我拿那些假冒阿迪达斯的鞋子去卖,果然销量上去了,后来陈某还教我在淘宝上刷信誉等等的工作。”陈某某其本无犯罪的意图,因受他人影响而实施销售假冒运动鞋的行为,对此情节合议庭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三、司法实践中对销售假冒运动鞋的行为,普遍采取轻缓化处理。

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2015)丰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被告人高某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金额17万余元,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再者还有(2014)金义知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被告人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运动鞋,共计销售额为68379.32元,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

鉴于本案与上述案例具有相似性,且情节轻微,希望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可予以借鉴参考,对此予以轻缓化处理。

四、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其家庭因素及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同意社区矫正证明》,建议对陈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第三条第6款第一项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4)14号)第三条第15款第一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某某归案后,供述稳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据广东省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所载,陈某某其父亲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疾病,如若能对其适用缓刑,既能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又能让其尽到一个做儿子的义务,去关爱家庭、照顾家庭。且陈某某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证明,表示愿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综上,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综合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陈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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