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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郑某牵涉合同诈骗罪4.5亿元大案,无罪释放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金鑫律师  时间:201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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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金鑫律师提示,本案是涉嫌诈骗上市公司4.5亿元的合同诈骗罪案,当事人身为公司高管之一,如何从合同诈骗窝案中证明自身的清白?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金鑫律师介入后四天,当事人即被取保候审,后来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当事人获得无罪结果。

 

一、背景:上市公司收购,因业绩下滑担心违反“业绩对赌条款”而作假

 

2013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002181.SZ,下称粤传媒)联手旗下子公司以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香榭丽,号称“中国最主要的户外大型LED媒体网络运营商之一”)100%股权,交易对价4.5亿元。

收购方案中约定,叶玫等20名香榭丽原股东必须承诺:香榭丽2014-2016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683万、6870万、8156万元,否则需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第一个年头亦即2014年,香榭丽无法兑现承诺,全年净利润5075万元,仅为预测值的89%。第二个年头,香榭丽巨亏3.86亿元。其中应收账款暴增情况2015年下半年更是进一步恶化。这便成了香榭丽应收账款造假曝光的导火索。

 

二、案发:律师尽职调查证实应收账款合同造假

 

2016年1月初,粤传媒委托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专门检查香榭丽的应收账款。受托律师手持香榭丽的广告合同,实地走访60多个香榭丽的客户,其中有部分客户反馈,根本没有签过合同。进一步鉴定显示,香榭丽提供的应收账款合同涉嫌伪造客户公章。及至3月3日,这家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其中提及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由粤传媒向公安报案。  

粤传媒2016年3月16日公告称,公司于前一日接获广州市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已被立案。

 

三、当事人身为高管一同被跨省抓捕

 

当事人郑某某于2009年入职香榭丽担任叶玫的助理,后担任销售总监,按说这是属于公司高管,于是在2016年3月3121时在上海被广州公安刑事拘留,并带回广州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当事人家属心急如焚,通过别人介绍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鑫律师。金鑫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于2016年41办理好委托手续后,于41下午前往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会见并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经侦大队交涉案情。

 

四、辩护律师金鑫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金鑫律师认为,本案在事实上的焦点是,郑某某作为销售总监,是否知情及是否参与业绩造假?辩护律师金鑫律师提出以下意见:第一、郑某某虽然担任销售总监,但是只主要负责订单合同等流程的文本审核工作,不参与对接客户。第二、在香榭丽销售总监并不是高管阶层,公司召开高管会议,郑某某极少参加。第三、郑某某不持有公司股权,只拿固定工资,没有造假的动机。叶玫等原公司股东从收购方案中直接获益,有造假动机。第四、郑某某主观上不知情,客观行为属于被利用。因为香榭丽业绩下滑,叶玫等人无法完成“对赌条款”的约定,所以偷偷造假,为了掩人耳目,造假肯定不会公开化,事实上也只有几位股东才知晓造假的手法。叶玫把造假的流程分解为很多环节,分别让不同的员工去执行,这些员工都蒙在鼓里。故郑某某是属于被利用者。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金鑫律师认为,本案在法律上的焦点是:第一、收购协议中的业绩对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粤传媒是否利用上市公司的强势地位强迫香榭丽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及实务中都是有巨大争议的。如果是无效条款,那么就是双方返还财产,本案的刑事案件就不具备成立的前提了。第二、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收购协议已经签订完毕,双方的对价已经支付完毕,在签订收购协议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存在以非法占的目的。在履行业绩对赌条款的过程中,进行业绩造假,应该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或者说是民事欺诈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要件。

 

五、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5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当天将郑某某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后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期限届满,解除对郑某某的取保候审,即公安机关终止对郑某某的侦查,郑某某获得无罪的结果。


 拘留通知书

郑娟娟拘留通知书批图


取保候审决定书

郑娟娟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图 

释放证明书

郑娟娟释放证明书批图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郑娟娟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图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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