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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刷单套现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沈程林  时间: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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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行业对传统行业的渗透与融合,诸如“滴滴打车”、京东白条、蚂蚁花呗、淘宝、美团、百度糯米、口碑外卖等涉及人们衣食住行方方面面的P2P、O2O服务平台和产品被设计和开发出来,为了吸引用户,这些平台多会自掏腰包采取补贴用户的经营模式,为注册商家或服务提供者提供补贴,从而转化为对用户提供的优惠,以获取市场份额。由于部分平台技术手段和监管能力有限,从而出现了刷单行为,具体“套路”即为用户与服务提供者为同一人,通过提交虚假订单的手法,变相骗取平台为服务者提供的补贴。在网上,不少人发布传授刷单套路的帖子和文章,乃至于有专门的刷单软件。

  刷单能产生的大额利润,让人趋之若鹜,但在此笔者要对正在刷单或有此意向的人提个醒,这些套路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不要因为贪一时之念而追悔莫及。

  1、刷单行为本身足以构成犯罪

  虚假订单无疑是典型的诈骗手段,其骗取的是平台提供的补贴款,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门槛,即构成该罪。根据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虽然说每单的数额达不到该标准,但是积少成多,再加上团伙作案的累计相加,很容易就会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而根据以上《量刑指导意见》,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提供刷单套路也可能触犯刑律

  对于在网上发布传授刷单套路的帖子和文章,甚至提供刷单软件的人,其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技术提供者明知行为人要从事诈骗行为还提供技术知识支持,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刷单的同时,教唆他人刷单,即便自己刷单未达入罪标准,但被教唆人构成犯罪的,教唆者也能成立共同犯罪。

  若事先没有与具体行为人进行沟通,并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是否要实施诈骗行为,而仅仅对外发布相关方法或者提供软件,但此软件或方法若仅为“诈骗”所用,那么提供此类技术方法或提供此类技术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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