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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资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州首例P2P集资诈骗案宣判!老板获刑15年

来源:网贷之家、澎湃新闻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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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近日,广州首家打着P2P名号进行集资诈骗的平台“中大财富”因非法吸收公众存管等原因被法院宣判,平台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近年来,众多打着网贷旗号的骗子公司越来越多,我们又该如何进行防范呢?


为了缓解资金周转困难,设立网络借贷平台,又虚构借款需求骗取投资,导致被害人损失5051万。

 

近日,广东高院对男子甘宇兵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甘宇兵有期徒刑15年。

 

裁定书中指出,鼓励金融创新与惩处金融诈骗犯罪并不矛盾,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年化22% 用“首创最大”夸大宣传

 

2014年7月,市民黄某在广东金融博览会(琶洲会展中心)上看到一个叫中大财富网站的金融平台。

 

中大财富成立于2014年2月,是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该平台宣称,投资人每年可获22%左右的借贷利息

 

广东环银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为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事宜提供本息连带责任担保。

 

这两家提供担保的公司均由甘宇兵实际控制。该平台还宣称,投资将用于为纺织品市场内的个体户、企业主提供借款服务。

 

投资人黄某称,工作人员当时向他宣传鼓吹,称该平台是全国首创最大的金融平台,可以接收他们的钱帮他们投资借贷,年化收益率22.4%。

 

后来,黄某就在中大财富网平台上购买了多份融资合同。2014年8月份,黄某购买的第一份合同到期时就开始有收益,12月25日左右发现没有收益,从当年12月26日开始,黄某到该公司追讨本钱。

 

黄某称,其投入人民币约420万元,收回人民币100万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20万元。

 

虚构借款需求吸收资金8000余万元

 

据法院查明,2014年2月,甘宇兵以其控制的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刘某等人合作开设“中大财富P2P网络理财平台”,后来,甘宇兵出资买下平台自己控制,从同年5月间开始,宣称投资人通过该平台借款给借款人,可获得借款利率22%左右的回报。

 

检方称,截至案发时止,中大财富共非法接受371名被害人的资金约8398万元,除去被害人累计提现的3347万余元,共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约5051万元。

 

无力还款终案发

 

2015年年初开始,中大财富就陆续以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额等方式拖延出金。在投资人先后提现人民币3347万余元后,剩余款项甘宇兵无法归还,造成投资人损失5000万余元。2015年1月26日,该平台的投资人报案。

 

此后警方称,中大财富案是广州首家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

 

继出现提现困难问题近一月之后,中大财富多名高管被爆“失联”,投资者于2015年1月26日向警方报案,1月27日凌晨,中大财富甘宇兵与其财务总监夏平珍、运营部总监罗志新,3名高管被警方控制,成为广州地区第一家被立案调查的P2P平台。

 

广州中院于2016年12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甘宇兵有期徒刑15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夏平珍有期徒刑4年,判处罗志新有期徒刑2年,并追缴甘宇兵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近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裁定书中指出,鼓励金融创新与惩处金融诈骗犯罪并不矛盾,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公安部:高度警惕9种非法集资情形

 

在近日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一名处长透露,2016年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涉案金额近1400亿元,且大案要案高发。

 

对此,公安部提醒,下面9种情形必须高度警惕。

 

1. 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 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和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 “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 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 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 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 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 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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