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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从“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双语幼儿园疑似虐待、猥亵儿童”看儿童权益的刑法保护

来源:网络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7-11-24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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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期发生的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令人义愤填膺11月9日,上海市长宁区警方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携程亲子园的三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11月13日,携程亲子园实际负责人郑某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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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后,又一件非常令人心痛的事却席卷了网络,罪恶的手再次伸向了天真的孩童,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双语幼儿园疑似虐待、猥亵儿童前后时间不到一个月,从虐童到猥亵,反而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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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7年11月22日,十几名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孩子家长到朝阳区管庄派出所报案,称幼儿园园长和老师涉嫌猥亵。

爆料中称,幼儿园4名女孩下体红肿,1名女孩被猥亵昏迷。园内老师平时存在给孩子们喂白色药片、喝褐色糖浆、打针注射棕色液体等行为。

11月23日,针对网上流传的上述情况,北京警方正在根据家长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目前涉事老师和保育员已暂时停职,配合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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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面对屡屡发生的虐待儿童、猥亵儿童等事件,儿童权益保护刻不容缓。聚焦儿童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整理了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中的认定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中的认定

 

一、猥亵儿童罪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猥亵儿童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猥亵儿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猥亵儿童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如果儿童为幼女,实施猥亵行为的是男性,且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如果被害儿童为男性,无论实施猥亵行为的是男性还是女性,对幼男实施性交或者其他猥亵行为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造成儿童轻伤以上结果的,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

案例要旨:幼儿教师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2017年)

 

2.幼儿园教师虐待多名被看护儿童,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宋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生活老师,违背职业要求,采用针扎、恐吓方式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对其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7)冀0102刑初127号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4-27)

 

3.家庭成员持续的加害行为造成儿童重伤的,以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蔡亚珊虐待案

案例要旨:家庭成员加害儿童致其重伤,在不能认定造成重伤的具体伤害行为时,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一贯表现,将重伤认定为持续虐待的结果,以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案号:(2012)朝刑初字第283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8辑》(2016年第4辑)

 

4.在长期虐待过程中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罚——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

案例要旨:继母对继子女长期性的打骂虐待行为,其虐待对象是家庭成员,而非家庭成员外的被监护人、被看护人,该行为构成虐待罪,而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长期虐待过程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这一次或几次伤害行为应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基于此,本案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219期》(2015年第1期)

 

5.父母出于教育目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燕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父母因怀疑自己的亲生子女偷钱,心生气愤,为教育而持械伤害子女,最终致其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5年)

 

6.监护人殴打亲生子女致其死亡后掩埋尸体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沐正盈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监护人长期以来经常殴打亲生女儿,并案发当日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死亡,后为掩盖罪行掩埋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

 

7.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张某猥亵儿童,陈某、朱某妨害作证案

案例要旨:教室属于多数人在场的公共场所,教师在教室猥亵儿童的,属于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来源:《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年)

 

8.在自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的行为不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周伯行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因其行为地点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方式隐秘性和行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目的与内涵实质,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

案号:(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

 

9.行为人以刺激或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身体敏感部位实施抓、摸等淫秽行为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刺激或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对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身体敏感部位实施抓、摸等淫秽行为的,其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其他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3日第3版

 

10.通过网络方式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成龙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通过网络QQ聊天等方式,在异地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相关淫秽照片传送给其观赏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5)南市刑一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9辑》(2017年第3辑)

 

11.医务人员以获利为目的,利用诊疗之便而采取非法手段拐卖新生婴儿,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淑侠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医务人员以获利为目的,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新生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15日第3版

 

12.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非法获利,经人居间介绍,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

 

13.为收取钱财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费用,构成拐卖儿童罪——王志、李冬霞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收取钱财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费用,主观具有出卖儿童获取利益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少年司法·总第28辑》(2016年第2辑)

 

14.采取欺骗方式使儿童脱离家庭以供役使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任福文拐骗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无相关资质,却以家庭寄养为名,采取欺骗、利诱的方法,骗取被拐骗儿童监护人的信任,使多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辑》(2014年第3辑)

 

15.为自己抚养而偷盗婴幼儿并将其牙齿拔掉的,以拐骗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等故意伤害罪、拐骗儿童案

案例要旨:为自己抚养而偷盗婴幼儿并将其牙齿拔掉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2013)和市刑初字第163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审判指导与调研参考·总第123期》(2014年第13期)

 

16.奸淫幼女的,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黄泽学强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三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

 

17.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的,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吸毒后产生幻觉,行凶杀害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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