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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谈“e租宝”事件中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受偿先后顺序?

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6-01-13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如果本案构成刑事犯罪,投资者的损失应当作为犯罪主体的违法所得,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最终应当在违法所得财产范围内发还投资人。

 

一、相关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2、上述第1项司法文件第三条规定: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分析

刑事程序启动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资产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的措施,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资损失,由司法机关在结案后,从追缴的赃款中依法按比例发还给各受害人。涉嫌犯罪的公司(包括平台公司、项目公司、担保公司等)的劳动者需要追索劳动报酬的,随时可向平台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已经冻结或查封的与涉嫌犯罪所得款物进行处理。劳动者的工资只能从公司的其他与违法所得无关的财产中支付。刑事案件终结后,涉案公司如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其他债权,也可依法申请破产,由法院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有关债务。

三、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鉴于e租宝事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投资者通过各个渠道主张损失的,应当告知向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解决。因其他民事案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非有非常充分的证据证实判决无需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均不应受理,可告知当事人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因犯罪主体内部员工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纠纷,建议其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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