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受清偿的主体
1. 法律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2. e租宝案件的受清偿主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受清偿主体应为投资人。
3. 员工的工资,在不在清偿之列?
由于用于清偿的资金为“非法吸收的违法所得”,是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员工工资不在清偿之列。根据《劳动合同法》,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金易融公司合法经营部分,所欠员工工资,可以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偿还,否则,根据《破产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后,按破产程序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员工为了金易融公司进行非法活动而受雇佣,其工资不受劳动法保护,不应用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去支付员工为了金易融公司进行非法活动就得的所谓工资。
二、受清偿主体有否先后顺序
1. 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2. e租宝事件受清偿主体的顺序
本案,受清偿的主体只有投资人,那么,要讨论的重点为,投资人受偿剩余财产是否有顺序之分?如果有,如何分?我们认为,投资人没有优先劣后性质之分,都具有同等权利。因此,不存在清偿顺序之分。所有的投资人都有权得到清偿。
三、投资资金可否区别受偿
根据资金是否已经投入到项目中去,我们的意见,由于公安部门及时的介入,在平台被关闭时尚未转入到第三方帐户的资金,可以在经过清算机构的确认后,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对于已经转入第三方帐户的资金,无论是否申请提现,都要经过清算,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最终按比例清退给投资人。清算时,比照《公司法》、《破产法》的相应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对平台资金的去向进行审查,对债权申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清退方案召开债权人(投资人)会议,最终确定清退方案。
四、资金不足以清偿时,按照什么程序处理?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根据《亿霖木业案件善后工作答复口径》的精神,可以根据投资人的投资额度按比例清偿。在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召开投资人会议之后,根据保障投资人基本、稳定生活的原则确定:
1. 保本全额清偿的额度。
2. 按比例最高清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