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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6-01-14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据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说是行为状况,即在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在被责令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状况下不能说明财产来源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本人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才是本罪的核心条件,才是导致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不能说明来源”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 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511日 高检发释字[1998]1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日 高检发释字[1999]2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日 法发[2003]167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当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往往是具有紧密的联系的,绝大多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没有被查证属实的贪污贿赂犯罪。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罪、受贿罪都具有各自的犯罪构成,区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上:

    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含索贿,收贿,收受回扣、手续费,斡旋受贿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支出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着迥异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却也与贪污罪、受贿罪具有某些方面的联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可能来自于贪污受贿所得,要对此三罪之客观方面进行界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第一,财产之来源,要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必须查清财产的来源,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需要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持有的是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可;

   第二,行为方式之不同,贪污罪、受贿罪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实施犯罪行为,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行为方式则是持有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并以无法查清与不能说明为前提;

    第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注的是最后所形成的持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的结果,而贪污罪、受贿罪则关注的是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贪污,收受贿赂,所否定的是行为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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