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6-01-19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 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整理)

 

上一篇: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律师详解2017年最新立案标准、量刑档次

下一篇: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广东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相关文章:

(广东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敲诈勒索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对“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及刑事责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