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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花10块钱从废品收购人处买了一支“土枪”被判刑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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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单纯的购买枪支行为应定性为非法买卖枪支还是非法持有枪支?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实践中两种定性的判决都有。本期推送的是比较极端的案例——被告人陶某某看到废品收购人板车上有一把破旧的“洋枪”,觉得挺有意思,就以10元价格买了下来。两年后,有人举报陶某某私藏枪支,因此案发。法院最终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于被告人无法定减轻情节,本案量刑已经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最低刑。小编认为,对于不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枪支行为不会导致枪支流通或者流通的危险,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出售或者贩卖枪支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您怎么看?欢迎在留言栏发表您的观点及理由。


陶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0422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回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陶某某从一收废品人手中以10元价格买了一支“土枪”。2017年6月15日,寿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接报警电话,举报陶某某私藏枪支。民警立即来到陶某某居住的美美超市,并在超市附近陶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沪C×××××轿车内发现疑似枪支一支。2017年6月20日,该疑似枪支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陶某某从一收废品人手中以10元价格买了一支“土枪”。2017年6月15日,寿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接报警电话,举报陶某某私藏枪支。民警立即来到陶某某居住的美美超市,并在超市附近陶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沪C×××××轿车内发现疑似枪支一支。2017年6月20日,该疑似枪支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同时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枪支照片)。证实:2017年6月15日,民警对沪C×××××轿车内被查扣的枪支所拍摄照片。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15日,寿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予以受案登记,同日寿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公安民警口头传唤陶某某到新桥派出所接受讯问。

     (2)、被告人陶某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15日9时50分,寿县公安局民警对沪C×××××轿车进行搜查情况记录以及寿县公安局决定扣押陶某某疑似枪支一支、疑似火药等。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记录和拍照。

     3、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痕)鉴字[2017]24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检材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4、证人黄某证言。证实:黄某系陶某某妻子。黄某2017年7月24日在寿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两年前,当时有一个收废品的老头来我家收废品,我丈夫看到老头车上有一把‘洋炮’,觉得好玩,我丈夫好像就给了老头10块钱买下‘洋炮’。‘洋炮’大约将近两米长,木头的把,加一个钢管,都生锈了”。

      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上半年,一个收废品的老头在我妹妹家超市收废品,我看到老头大板车上有一个‘洋枪’,我觉得挺有意思的,我就花10块钱将‘洋枪’买了下来。‘洋枪’大约将近两米长,钢管生锈了,枪托是木制的也断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广平

        审判员姚远

        人民陪审员张久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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