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干货|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来源:北大法宝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时间:2018-05-31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刑事辩护律网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顾雏军案再审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就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该案是今年全国“两大”以来,两高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的典型案件,将从司法制度和实践层面影响涉产权案件的刑事化,促进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实施。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涉产权案件来说,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是法检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和难点。下面小编便从产权司法保护的角度,以案为引,就涉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分作简要概述。


微信图片_20180531100235

 

 

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

申诉人赵守帅(原审被告人,1969年7月1日出生,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系甘肃省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与河南省新乡一拖签订合同购买各种型号的拖拉机142台,价值1463530元,共计拖欠货款769943元,新乡一拖多次派人催要货款,赵守帅推托避而不见。

诉讼经过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赵守帅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将其逮捕。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三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对被告单位永昌农牧公司终止审理。

赵守帅与永昌农牧机械总公司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3月8日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专家精释

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专家观点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本来不难区分,但是,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因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要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约定时间里,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1)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这里包括:一是行为人自己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出履行合同所需的货物或经济收入能够达到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数额;二是行为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有可靠的货物来源(包括供求信息)和资金来源。(3)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如违反当事人的本意而与之签订的合同;有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的合同;在一方代理人与他人恶意通谋下签订的合同等,都是无效合同。由此可见,欺骗手段往往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分不开。但是,却不能说凡是以欺骗手段造成的合同纠纷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其关键是要对欺骗手段及其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在某种事实上有虚假的成分,但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能影响其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承担违约责任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往往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货源,其结果必然要采取伪造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等手段,以掩盖其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事实上则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故意制造障碍,从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期限、价格、地点、方法等,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全部履行合同,则一般无争议。但如果没履行合同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则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义务作出了积极努力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看作出努力的时间,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还是之后?如果行为人是在履行期满之后才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则不能认定是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二是要与行为人的履行合同能力联系起来。如果当事人有较大的或完全履行合同能力,但只履行一部分作为搪塞而逃避履行大部分条款,则不能认为是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三是看行为人努力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与有履行合同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所谓履行合同行为,不管是直接履行合同行为,还是间接履行合同行为,都是指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特定义务。固然这些履行合同行为可称作是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而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的行为则不一定达到了履行合同行为的程度,它只有产生了效果,达到了交付标的的程度,才能称为有履行合同行为。如果只是为履行合同标的作准备,则仍属于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但不能称之为履行合同行为。因此,如果把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的标准仅限于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扩大打击面。

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财产处分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权能,非财物所有者,可依法控制、使用他人财物,但非法定情形不得行使财产处分权,因此,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虽然不能作为判断当事人具有诈骗故意的唯一标准,但却是一个重要依据。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的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以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

裁判规则

1、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

【裁判规则】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2期(总:100期)

2、吴联大合同诈骗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在中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以委托人为主体与第三人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后再以修正函方式予以修正,当第三人要求退还保证金时行为人予以拒绝,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1期(总:81期)

    3、【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规则】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骗对方,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权威指引】2010年第5集·总第76集

4、【第807号】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规则】 行为人预谋骗取其承运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在承运过程中将财物调包,数额较大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权威指引】2012年第6集·总第89集

编后语:

保护产权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强调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公检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转载请注明: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上一篇:干货|交易平台进行“类期货”行为的性质研究——非法经营还是诈骗罪

下一篇:干货|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相关文章:

刑事实务|严打态势下走私冻品辩护方向(附定罪量刑、法律法规)
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规 · 外贸行业|账户被冻结后该如何应对
从95份不起诉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2个不起诉辩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