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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从踹伤性侵嫌疑人反被拒案谈“见义勇为”的刑事风险!

来源:守静刑辩   作者:周群律师  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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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自古以来都是中国人所推崇的高尚行为。近日,福州一则“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反被刑拘”的新闻报道,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为何本案会出现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笔者带着疑问查阅了相关的报道并为大家分析,这起案件是否真的如大家所想的“好人没好报”呢?






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为什么李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什么赵某会被刑事拘留?

三、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案件相关信息及经过,(注:由于无法接触到案卷,所以本文的分析与探讨都是基于相关人员在新闻媒体上的陈述)

人物关系:

赵某:见义勇为者

李某:被赵某制止施暴行为的人,和邹某相识

邹某:李某施暴行为的受害人

贺某:邹某的舍友


案发经过

1.   案发当晚,李某想跟邹某发生性关系,被拒后动手打了邹某面(或头)部,邹某的舍友贺某见状便离开现场报警求助。

2.   邹某呼救,赵某闻声赶来,称看到邹某被掐住脖子,“被打得脸部已经是紫色,感觉快喘不过气”,便上前将李某拉开。

3.   拉开李某的过程中,李某和赵某同时摔倒在地。李某起身打赵某,赵某准备还手时却被邹某拽住,导致赵某没有打到李某。

4.   随后李某抓住了赵某的三根手指,赵某因无法将手指抽出,便向李某的腹部踹了一脚,导致李某受伤。

5.  经鉴定,李某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赵某本人陈述),于是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见义勇为的赵某即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某自述案件情况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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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李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先说结论,根据笔者的初步分析,李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可能在于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发时李某涉嫌强奸或故意伤害邹某

我们先来看看与案件相关的四人对案发时现场情况的陈述:

1.   邹某的舍友贺某称“李某想带邹某出去过夜”,在邹某拒绝后,李某殴打邹某头(或面)部,没有指认李某强奸邹某。

2.   邹某指认李某试图脱其的衣服时,贺某并不在场,邹某也没有提到李某掐自己的脖子。

3.   赵某称看到李某掐着邹某的脖子,没有看到李某试图脱邹某的衣服等疑似涉嫌强奸的行为,凭邹某喊强奸而作出判断。

4.   李某否认有强奸行为。

从新闻采访中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案发时李某打算强奸邹某,只有邹某和赵某的指认。而赵某认为李某打算强奸邹某,又是根据邹某喊“强奸”从而作出的判断。赵某实际上看到的现场情况则是李某掐着邹某的脖子,并没法直接证明李某具有强奸的企图

另外,受害人邹某说当时李某“试图脱我的衣服....两个人在拉扯”,这与赵某所说的“看到李某掐住邹某的脖子”不符,据此判断,李某涉嫌强奸证据不足。同时,目前也没有看到邹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达到轻伤以上的证据,所以同样没有办法追究李某的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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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赵某会被刑事拘留?

目前舆论普遍认为,赵某不应该被刑拘,其中赞同声音最多的观点是:赵某为了制止正在实施暴力行为的李某而导致李某受伤,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赵某被刑事拘留来看,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

1.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证据不足

2.认为赵某造成李某重伤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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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在案发时正在对邹某实施强奸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及邹某人身安全行为”的前提下,赵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就成了有待进一步查证的事实

由于赵某自述李某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在这种情况下,赵某的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案子,公安机关都会非常慎重对待,通常不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处理。尽管赵某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但在证据尚不足以支持,且该案量刑又如此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只能先对赵某进行拘留。

设想一下,如果赵某没有被刑拘,那么现在网上出现的声音就可能是“男子被误会遭袭受重伤,行凶者却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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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行为不是针对“李某对邹某实施暴力行为”而做出的防卫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简单来说,就是公安机关可能认为,赵某踹伤李某的那一脚,与赵某“制止李某对邹某施暴”没有关系,不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换句话说,当李某被赵某拉开摔倒在地上之后,李某已经停止了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而当李某爬起来后转而攻击赵某的过程中,李某的攻击目标从邹某变为赵某,那么赵某的正当防卫也应该针对李某此刻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作出。

我们回顾一下案情,赵某向李某踹出那一脚时,李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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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赵某向李某的腹部踹出的那一脚,针对的是“李某紧紧抓住了赵某的三根手指”这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赵某踹李某”和“赵某制止李某对邹某施暴”之间没有关联性,就容易得出赵某在和李某互殴的过程中打伤李某的故意伤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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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李某的行为对邹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赵某的行为无法适用《刑法》正当防卫条款第三款“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那么这时就应该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的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判断分析。

我们来看看赵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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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殴打邹某的行为,但目前没有证据证实邹某有轻伤以上的伤情,即邹某为轻微伤。而邹某是否被掐脖子,且“喘不过气”只有赵某一人的说法,也与邹某的“互相拉扯”说法不一致。因此,案发时邹某是否处于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状态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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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针对赵某的行为是“紧紧抓住赵某的三根手指”,至于李某有没有继续伤害赵某的企图,或者会不会进一步对赵某造成伤害,目前没有看到相关信息,暂且认定李某的行为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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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无法抽出手指的情况下,认为“硬抽会导致手指骨折或脱臼”,便踹了李某一脚,让李某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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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三点,在无法证实邹某正处于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状态下时,赵某为了挣脱李某而造成李某重伤的防卫强度,超出了李某的侵害强度,那么司法机关可能就会据此认定赵某应当承担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即便公安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也应当是过失致人重伤,而不是故意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赵某的表述,当他踹李某时,只是为了让李某放手,并没有任何伤害的故意,也没有预料到会造成李某受伤,符合过失犯罪的心态。结合赵某见义勇为的初衷,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结语:

从现有的案件信息来看,笔者认为,本案确有可能存在“不足以认定赵某成立正当防卫”或“赵某防卫过当”的理由,公安机关对赵某采取刑拘措施并非司法不公。但笔者认为,只要进一步查证,案发时李某确实正在对邹某实施强奸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那么赵某踹李某时,李某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就没有结束【2】

从李某的行为来看,当赵某制止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后,李某也依然处于危险的人身攻击状态。如果赵某没有彻底制服李某,就不能认定李某对邹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状态已经消除,因此,赵某踹伤李某时,依然处于制止李某对邹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状态,赵某依法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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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对赵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这不失为一个好消息。笔者真诚地祝愿赵某一切平安顺利,好人一定会有好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指出(指导性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一文中指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侵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结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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