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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毁坏财物罪”最新立案标准、量刑档次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金鑫  时间:2019-11-20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控部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州刑事律师导读】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定义及刑法规定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三、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 闹 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上面引用的法条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故意毁坏财物罪

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主体

一般

一般

主观方面

故意

故意

仅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侵犯财产型的寻衅滋事罪之间几乎没有不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了两个量刑档次。故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在数额或情节上达到某种程度,为了贯彻罪责刑向适应的原则,应该将其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数额不是很大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都应该定为寻衅滋事罪。单纯从数额和情节上区分这两罪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区分两者的关键应该在于犯罪的对象和动机。


故意毁坏财物罪

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

动机

有现实起因

某种扭曲的心理

目的

毁坏财物

发泄负面情绪

对象

有针对性

不确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对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综合考量之下,我们会发现,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在这里,故意为犯罪行为超过了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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