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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恶作剧”,扬言报复社会,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金鑫  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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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鑫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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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警示

案例1:2019年5月28日,曹某因酒后无聊,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地铁站厅内将写有“兹定于6月1日炸平龙归地铁,空口无凭,此书为证。请求广州军区协助完任务!!!”的《乘客意见卡》投入该站乘客意见箱内,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该警情致使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启动二级勤务响应,每天在常态勤务基础上增加500警力投入,全面强化广州地铁212座车站的识疑盘查、巡逻防控工作。同时,广州地铁集团升级各站点安检措施,全线网每天增派300名安检员、60名保安会同车站工作人员加大安检力度和加强巡逻防范工作,直至曹某于5月29日被抓获。谁能想到,这只是曹某闲来无聊时的一个恶作剧。据曹某称:“我不是真的想炸地铁,只是因为酒后无聊,是一个恶作剧而已。”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编造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全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案例来源:2019年11月07日《广州日报》)

案例2:2019年5月17日,吴某涛等5人相约在深圳地铁车厢内拍摄恶搞视频,发布到某短视频平台上。当天18点30分左右,在深圳地铁7号线列车车厢内,被告人吴某涛示意被告人向某林用手机拍摄视频,随后吴某涛大喊“所有人趴下,小心地雷”等话语,另一被告人陈某生配合表演,迅速趴倒在车厢地板上。周围乘客受此惊吓,不断向车厢两端跑去,有乘客在四散的人群中摔倒,膝盖、面部均有受伤。该列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运清客,在深圳地铁华强南站滞留了4分钟,导致后续列车发生不同程度的延误。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5名被告人均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案例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例3:2015年10月30日,王大妈在北京市西城区地铁西单站,使用手机拨打地铁服务热线,声称要“炸地铁,建国门地铁”。“当时在西单下地铁时,几个小伙子下车把我挤得摔了个跟头,我很生气才给热线打的电话,刚开始是埋怨没人管我,最后说了就算我死了,地铁也好不了,有人炸地铁。”王某某在讯问笔录中称。公交总队刑侦支队提供的工作证明显示,接到电话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总队长临阵指挥民警1114名,于发案后对全市各站地铁加强巡控,市局调配武警140余人对重点地铁站进行安防,直至嫌疑人抓获。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王大妈表示认罪。庭审现场,王大妈表示,自己当时喝了一斤多的酒,一时糊涂,至于电话内容,现在都不记得了。法官当庭宣判,王大妈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例来源:2016年03月19日《京华时报》)

二、专业刑事律师详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1、社会大众对刑法的漠视与误解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我就是因为喝醉了酒,或一时情绪激动,或对社会不满,一时糊涂说错了句话或者就是开玩笑的一句话而已,我不可能真去也根本没有那个能力去炸地铁、炸飞机,怎么就会如此严重呢?怎么就会判刑呢?在日常生活中偶尔开开玩笑,甚至恶作剧,发泄一下情绪,表达对社会的不满,似乎无伤大雅。但凡事都有个度,自由也是有边界的,纯粹的自由就会导致混乱。

不管是出于无聊、好奇或者“出风头”,还有为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的动机,如果涉及到地铁、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或其他公众秩序的安全时,就要懂法守法,谨言慎行,不能为了恶意发泄自身的情绪而恶作剧,如果编造、传播恐怖信息,威胁到社会稳定秩序,就会惹火上身,因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惹上牢狱之灾。

2、心理健康与情绪自控

在当前社会激烈转型期,各种经济矛盾、权利冲突交织在一起,社会戾气已普遍的弥漫甚至烧灼到社会民众尤其是底层群众当中,似乎稍有刺激性因素即一触即发,这是一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即负能量,具体心理特征有残忍、邪恶、爱逞勇斗狠、爱走极端等,外在表现为语言暴力和行动暴力。近年来偶有发生的随机杀人案、袭警事件、伤害儿童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就足以说明底层民众中累计的怨气之重、戾气之浓。

情绪是一种非理性因素,来如烟,去如风,如果被情绪主宰,那么在冲动之下会做出很多错误的行为。作为一个成熟的理性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情绪自控力,敏锐的察觉到自身随时袭来的负面的情绪阴霾,合理的进行疏导、调节、摆脱。变消极为积极,守住身、口、意的基本准则,凡事都有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不要因自身的负能量,自身的一言一行损害到社会公众利益。

3、刑法设立此罪名的目的

每个国家都要运用法律规定来维护公共秩序,以确保对社会秩序的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怖气氛,让社会大众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导致局部的动荡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4、罪名释义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编造”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的捏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也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总之都是虚假的信息。

为防止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面,刑法立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虽然编造了恐怖信息,但其编造的恐怖信息没有被传播出去,不可能产生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的,才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如果行为人编造恐怖信息后,慑于法律威严或者后悔,及时采取措施,没有让自己编造的恐怖信息被传播出去,从而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则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何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第二条的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即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的。

(2)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即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如编造火车上有爆炸装置,致使火车迟延运行的。

(3)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即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即造成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譬如,编造水源有毒等虚假恐怖信息,导致行为地村民群众心理恐慌,生活用水困难等)。

(5)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即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通常情况下虚假恐怖信息的危害后果是造成社会恐慌,但也不排除公安、武警等职能部门率先获得恐怖信息,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而采取公共安全危机等预案及措施,秘密排除险情的情况)。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由于司法解释难以穷尽,有待司法根据具体违法行为,比照上述危害情形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5、几种特殊情况的探讨

第一、行为人出于好玩、无聊在某些知悉范围较小的载体上(如仅对好友开放的QQ空间)上编写虚假恐怖信息,而没有对外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传播,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加密、及时删除等必要措施,导致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属于放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行为人在私密载体上(如日记本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有理由确信其没有传播意图,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该虚假恐怖信息被他人知悉而传播出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三、行为人听到某个恐怖信息后,难以区分真假,又主动告知其他人或打电话报警,经事后查实是虚假恐怖信息的,因行为人对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并非出于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附: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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