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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详解:看似不那么危险的行为,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金鑫  时间: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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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鑫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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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警示

案例1:2013年4月22日18时许,张某驾驶辆黑色奥迪在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上,与陈某驾驶的棕色奥迪因车辆并线、晃大灯等原因在相邻的两条车道上相互别车。当两车行驶至慈寿寺桥西行人过街天桥附近时,由于张某的猛力撞击,导致棕色奥迪车直接冲过路中护栏,造成对面三辆车连续发生碰撞并起火,事故造成5车损毁、2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的后果。

法院认为,张某因对他人的驾驶行为不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别挡他人所驾车辆,致使两车相撞,车辆失控,造成了严重后果。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3556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2:王某原本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山东手擀面”饭店打工。然而,打工生涯并不如意,王某在向店主杨某某讨要工资不成后恼羞成怒。为泄愤,他竟然将室外摆放的液化气钢瓶搬到店内,在明知店外有明火的情况下,打开阀门释放液化气。其间,同事张某上去阻止时,还被王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该液化气钢瓶内含有乙烷、丙烷等易燃气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

案例3:被告人张某林与被害人伍某某原是男女朋友。12月30 日,被告人张某林去到伍某某住处,在提出复合要求遭到被害人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张某林将厨房内一煤气瓶的管子拔掉后提到伍某某的房间,关上房门打开了煤气瓶的阀门,导致房间起火(经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调查,起火原因为煤气泄漏,遇正在正常运转的电暖器,瞬间着火),造成房门、室内床铺、储物衣柜燃烧着火。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林积极救助被害人伍某某及房间内的其他人员。后皇岗村治保会的队员及时赶到,将明火扑灭,被告人张某林被当场抓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在有电暖器运行的房间打开煤气罐阀门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予以放任,并造成了房间起火烧毁部分财物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恋爱关系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救助他(她)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二、专业刑事律师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看似不那么危险的行为,却被判刑

近年来,抱煤气罐讨薪、寻仇、报复、自杀,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不绝于报端。同样是触犯这个罪名,有开煤气自杀未遂获刑3年,有和公交车司机吵架动手抢方向盘获刑5年,有偷雨水井盖获刑6年,有在高速路行车道违法停车导致后车追尾多人死伤获刑10年,有从16楼扔下两块砖致人死亡获刑12年。类似案例不胜枚举,千奇百怪,令人唏嘘感慨。

我们是社会的一份子,每一天都身在滚滚红尘中,每一天都处在公众场合,公共安全与我们自身息息相关。你认为只是你的个人行为,却已影响到公共安全。你认为只是生活中的小事,却是其他人的大事。漠视别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已不是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而应涉及到人性与道德层面的拷问。  

2、罪名释义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能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何为“其他危险方法”?即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等同于这几种具体方法的危险性的行为。

3、本罪名最大的特征就是“口袋罪”

本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出现的第一个不确定罪名,不确定罪名是指法律并未对该罪名的内容直接作出明白、确切的表述。一般的罪名都是确定罪名,即法律对罪名概念的内容作了明白、确切的表述。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不是直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吗?该罪名的设立是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具有严重后果,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之进行严厉处罚,所以需要该罪名来拾遗补缺,填补刑法漏洞。但是,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频率却越来越高,罪名的外延越来越宽,规制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触角越来越长,由此形成了一个“口袋罪”。

正是因为该罪名的不确定性,外延的广泛性,可能会导致社会大众无所适从。一旦有一个错误的行为,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可能就会被扣上这个罪名进行处罚。所以,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人们应当有足够清醒的法律意识和刑事风险防控意识,规范好自身的言行,时刻注意是否因自身的行为危害到社会公共的安全。

 

附: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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